久久先锋,久久视频一区,av官网在线 http://www.difomnm.cn Fri, 20 Jun 2025 03:11:33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5.16 福州律師評析:離婚協議約定待房產出售后男方才支付補償款,賣前房貸由女方承擔,這屬附條件還是附期限?男方拖延如何處理? http://www.difomnm.cn/?p=14697 Fri, 20 Jun 2025 01:39:58 +0000 http://www.difomnm.cn/?p=14697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出售后補償女方折價款”,看似清晰的財產分割方案,卻因男方拖延賣房陷入僵局。更坑的是,協議竟約定售房前女方需每月倒貼房貸給男方,即時間拖得越久,男方最終支付的凈補償款就越少。

不得已下女方訴至法院,一二審法院持相同觀點:房屋是否出售是未來不確定是否會發生的客觀事實,該條款本質屬于附條件條款。由于出售的主動權在于男方,因此該條件在道德風險。男方怠于售房構成“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根據民法典第159條,應視為條件已經成就。

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區別在于,條件達成具有不確定性,而期限一定會屆滿。若未明確期限,在條件未達成而一方能獲利的情況下,對方很可能會違背誠信原則,通過拖延進行變相牟利。

雖然案件最終判決男方立即向女方支付折價款,但同時也抵扣了離婚后至立案前女方需支付的房貸部分,女方起訴時間越晚,所受損失就越大。蔡律師在此提醒,離婚協議中涉及出售房屋后支付折價款的條款很常見,但務必注意其性質是附條件還是附期限,否則容易陷入條款設計陷阱而損失不必要的利益。盡可能明確時間節點及違約責任,避免日后陷入被動和徒增訟累。

 

案情簡介:

原告吳曉梅與被告何志剛于2008年5月登記結婚,于2019年7月15日登記離婚,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其中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某房屋出售后,將出售所得一次性補償70萬元給吳曉梅,其余部分歸何志剛所有;出售前吳曉梅承擔房屋貸款每月4500元給何志剛。

吳曉梅認為,雙方口頭約定被告應于2019年9月底前出售涉案房屋,后其發現何志剛掛牌價很高,不積極接中介電話,根本不想出售房屋。離婚協議中未明確約定房屋出售時間,其可以隨時要求被告支付折價款,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何志剛支付其涉案房屋折價款70萬元。

何志剛辯稱,自2019年7月開始其已掛牌出售涉案房屋,限于整體房產市場及疫情影響,至今未能出售,不存在阻礙交易的行為。因房屋尚未出售,不符合離婚協議書約定的付款條件,故不同意支付折價款。另根據離婚協議書約定,要求吳曉梅承擔自2019年7月起至判決之日止按每月4500元計算的房貸。

 

法院觀點: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爭議焦點一,原告認為上述約定屬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時間約定不明,故其可隨時主張。法院對此認為,原告提出雙方曾約定于2019年9月底前將涉案房屋出售,被告對此予以否認,而原告并未進一步舉證,法院難以采信。根據《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并未明確出售房屋的具體時間,出售房屋之行為系支付相應折價款的前提條件,故屬于附條件而非附期限的條款。

關于爭議焦點二,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被告雖然于離婚后即掛牌售房,但截至最后一次庭審被告仍未將該房屋出售。被告辯稱系受到整體房產市場及疫情影響,但事實上雙方登記離婚時距疫情發生尚有半年左右,房產市場亦較為平穩。可見,被告對于出售房屋存在敷衍拖延之嫌。

截至雙方登記離婚時,該房屋尚余149萬多元貸款本金未歸還,而根據離婚協議書約定,在房屋出售前原告需負擔每月4500元房貸。該約定意味著出售時間越長,原告需負擔的房貸越多,經抵扣后被告需支付原告的房款就越少。

該約定顯然存在不公平之處,易致被告產生道德風險,也體現出雙方約定時背后的真實意思即為盡快出售房屋。結合房屋現狀,法院有理由相信被告存在為自己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情形,故確認其支付70萬元房屋折價款的條件成就。

關于爭議焦點三。結合出售房屋通常的合理時間、房地產市場情況等因素,從公平角度出發,確認原告需要負擔的是離婚后至立案前(2019年7月至12月)每月4500元的房貸,抵扣已經支付的部分,原告應支付被告貸款15039.94元,被告最終應支付原告房屋折價款684960.06元。

一審宣判后,何志剛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索引:(2021)滬01民終14314號,以上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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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舉辦婚禮后同居并把工資全部上交給對方,分手能要回來嗎? http://www.difomnm.cn/?p=14679 Wed, 18 Jun 2025 02:07:44 +0000 http://www.difomnm.cn/?p=14679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爭議款項分為兩種性質,一類是男方支付的彩禮,另一類則是男方轉賬給女方的個人收入。對于彩禮的返還數額,現行司法解釋已經進行詳細規定,法院基本都是綜合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金額。

但對于在此期間給對方轉賬的收入,現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本案法院最終轉賬金額及生活時間、當地生活標準酌定女方返還接近一半的數額,大概也有參照婚后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享有一半份額的分割規則。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女方辯稱該款已用于共同生活期間的日常開銷,但由于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法院沒有采納。此處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就體現出了夫妻關系和同居關系的重大區別。如果本案雙方是夫妻關系,那正常而言女方并不需要證明這些金額的具體用途,而是需要男方舉證證明女方名下有哪些夫妻共同財產可供分割。如果男方無法證明,則是由男方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如果雙方是同居關系,在收取對方的收入時,最好是要留好相應的開銷憑證,否則雙方一旦分手就會陷入被動。

 

案情簡介:

原告孫康平與被告趙梅經人介紹相識。后原告孫康平與被告趙梅于2023年6月22日訂婚,2023年8月13日依習俗舉行婚禮,后開始同居生活。訂婚及舉行結婚儀式期間,原告給付被告訪親錢10001元、三金折款30000元、彩禮260000元、離娘錢20000元。除此外,共同生活期間,原告每月將其收入轉給原告90000余元。2025年2月24日,被告離開原告家生活。被告的陪嫁物為紅色凳子兩個,八匹馬十字繡一個以及福字十字繡兩個。

 

法院觀點:

本案原告孫康平與被告趙梅訂婚并共同生活,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訂婚過程中,原告給付被告彩禮數額較大,應當予以返還。對于彩禮范疇,依據彩禮的意圖性,除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無條件贈與的物品及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其他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金錢給付,應當認定為彩禮。故本案原告主張被告返還的彩禮款應包括訪親錢10001元,彩禮260000元,離娘錢20000元,三金折款30000元,其他給付均系雙方往來間的相互贈予,不屬于返還彩禮的范疇。本案中,結合彩禮給付的數額、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綜合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等事實,本院酌定被告還應返還原告婚約財產為128000元。對被告辯稱未有離娘錢,經查,被告的聊天記錄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能夠證實該20000元的離娘錢,故對該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原告99586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辯稱該款已用于共同生活期間的日常開銷但被告并未提交證據予以印證,經查,在原被告共同生活的不到兩年的時間期間,原告將其收入轉給被告共計90000余元,其中應有部分合理消費,剩余部分款應視情況予以返還,綜合考慮轉賬金額及生活時間、當地生活標準,本院酌定被告應返還45000元為宜。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3000元,被告認可該借款,故該13000元依法應當予以償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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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案例:(2025)豫1324民初2156號民事判決,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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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丈夫畫大餅:生娃送半套房!妻子生后反遭丈夫賴賬,以生育為條件的贈與合同可以撤銷嗎? http://www.difomnm.cn/?p=14662 Mon, 16 Jun 2025 03:12:59 +0000 http://www.difomnm.cn/?p=14662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結婚后男方的一句“生了孩子就送你半套房”,是甜蜜承諾還是空頭支票?一對夫妻白紙黑字簽下協議:只要生下孩子,丈夫就將自己名下房產的一半產權贈與妻子。妻子信以為真,歷經艱辛誕下女兒。誰想婚姻走到盡頭,曾經的大餅成了泡影。丈夫翻臉不認賬,反稱這份協議把生育當作換房的籌碼,傷風敗俗理應屬無效。

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終判決男方必須履行協議,把一半產權過戶給前妻。根據民法典第658條,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任意撤銷權,本案即是如此。法院的核心觀點很明確:這份協議只是丈夫在妻子自愿生育后,自愿給予財產補償的一種約定,并沒有強制女方生育,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贈與帶有強烈的道德義務性質,男方不能隨意反悔,尤其在條件已成就即女方已生育之后。

同時,該協議不因雙方已離婚而無效。協議的核心目的是對妻子生育的補償。孩子出生了,條件即已成就,不會因為離婚而改變。若允許丈夫以離婚為由逃避履行,不僅有違誠信,更是對妻子生育貢獻的漠視,不利于受贈人及婦女權益的保護。

蔡律師在此提醒各位,先前我們所討論的案例多為夫妻間的一般贈與糾紛,通常情況下法院能夠支持贈與方撤銷贈與。但本案贈與合同內含“生育”這一特殊條件,以生育子女為條件的贈與合同,涉及生育權、婦女權益保障等多個方面,系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享有任意撤銷權。在未限制生育權或其他人身權利時,不違反公序良俗,合同有效。在條件成就后,即使婚姻關系解除,合同仍然生效。

 

案情簡介:

2016年9月27日,張林、李麗登記結婚。

2016年12月2日,張林、李麗簽訂《協議書》,其中載明:女方一旦為男方產下子女,男方同意將系爭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證)上添加女方為共同權利人,并將系爭房屋50%所有權贈予女方。

2017年8月5日,張林、李麗之女出生。

2019年8月29日,二人通過訴訟離婚。

2022年1月,李麗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被告履行2016年12月2日簽訂的贈與李麗房產的《協議書》,將系爭房屋50%產權份額過戶到原告名下。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關于原告訴請所依據的雙方于2016年12月2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的效力。被告認為生育是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將生育作為合同對價,雙方所簽《協議書》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但本案所涉《協議書》第2條并未對雙方的生育權進行限制,也未強制雙方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亦未對雙方的其他人身權利進行限制,本質系在雙方生育子女的前提下,張林自愿履行贈與義務。因此,該《協議書》第2條約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

……關于張林有無任意撤銷權。首先,《協議書》第2條的內容系張林自愿在李麗生育子女后將系爭房屋50%的產權份額贈與給李麗。現雙方之女已出生,張林理應按約履行贈與承諾。其次,協議書第2條載明的“女方一旦為男方產下子女”,涉及女方所生子女與男方的特殊身份關系問題,故該條款不應適用法律關于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相關規定。再者,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種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規范,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恪守承諾。因此,張林不享有任意撤銷權。綜上,張林應恪守約定,將系爭房屋50%的產權份額過戶至李麗名下,第三人對前述過戶行為應予以協助。

 

案例索引:(2022)滬0106民初2188號,以上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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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婚前債務另一方竟然也要承擔,只因婚后所得房屋是負債經營抵債所得,這個圈繞得有點大! http://www.difomnm.cn/?p=14653 Fri, 13 Jun 2025 06:59:52 +0000 http://www.difomnm.cn/?p=14653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在很多人眼里都認為只有婚后產生的債務才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婚前債務另一方是絕對安全無需承擔的。但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婚前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同樣可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法院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系通過一條邏輯鏈進行認定:男方所欠債務是建筑物資租金,男方使用租賃的建筑物資完成了某工程項目,

工程項目方給付男方一套工抵房用于折抵工程款,后工抵房預告登記在女方名下。綜合上述內容,雖然債務是男方婚前所借,并且債務沒有直接用于夫妻生活,但通過債務最終獲益的是夫妻雙方,因此該筆債務同樣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當然,如果本案男方是將該房產預告登記于其個人名下,那由于該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將難以認定該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女方自然無需再承擔責任。

此外,就本案提醒各位當事人,對方主動給你在婚前房產上加名也未必是好事,如果房子是通過債務置換取得,那有時需承擔的共同債務可能比能分得的房產份額更多。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徐某承建某建筑工程期間,租用李某鋼管等建筑物資,因未足額支付李某費用,雙方于2024年12月簽訂了債權數額確定協議,約定徐某支付李某租賃費及物資丟失賠償費56萬元。協議簽訂后,徐某未按約定付款,李某遂將徐某及其妻子郭某一同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案件審理過程中,徐某稱其與郭某于2024年9月結婚(已查明),案涉債務是婚前所欠,與妻子無關,應屬于徐某個人債務。

 

法院觀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徐某拖欠李某的租賃費及物資丟失賠償費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結合案件查明事實,2024年7月,案涉建筑工程項目方曾向被告徐某給付一套房產,用以抵扣其租賃案涉建筑材料進行施工產生的工程費、勞務費,抵扣給徐某的該套房產已于2024年10月即徐某與郭某婚后在不動產登記部門預告登記在郭某名下。同時,根據建筑材料運輸工人劉某的證言,徐某承建工程期間,其在案涉工地上運送鋼管等物資時多次見過郭某,且2024年10月劉某向徐某索要運費時,徐某稱資金不足,要向郭某要錢后才能結算。綜合上述證據,可以證明案涉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被告徐某自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租用原告李某鋼管等建筑物資以及雙方于2024年12月結算租賃費和物資丟失賠償費的事實,被告郭某是知情的,且因該租賃合同產生的生產經營收益即一套房產,預告登記在了被告郭某名下,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故該筆債務屬于被告徐某、郭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徐某及其妻子郭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索引案例:豫法陽光公眾號?《妻子憑什么承擔丈夫婚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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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婚后將婚前個人房產出售,用所得房款另行購買的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http://www.difomnm.cn/?p=14628 Wed, 11 Jun 2025 01:49:49 +0000 http://www.difomnm.cn/?p=14628 近日,一位當事人向蔡律師咨詢:自己婚前購置的房產,現想出售并在工作所在地置換新房,但擔心新購房產會因此轉為婚后財產,應如何妥善處理?

這個問題需要區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售房款可以完全覆蓋售房款,無需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根據《民法典》1063條之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而轉化。該方在婚后賣出該房產的所得款項,實際仍然屬于其個人財產,只是婚前個人財產的形態發生了自然轉化。據此,用該筆款項購置新房產并登記在個人名下的,仍然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屬于一種以房換房的行為。對于這一問題,實踐中基本沒有爭議。

但一定要注意,要避免財產發生混同。如果財產混同,法院就很有可能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2020)川0192民初1536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登記于高某名下位于成都市龍泉驛區,高某主張購房款來源于婚前個人房屋售賣款,該商鋪系其婚前財產轉化而來。高某陳述其在婚前個人所有的沈陽市10-3號住宅于2007年11月15日以60萬元的價格賣給案外人杜波,其陳述出資購買案涉商鋪時間為2010年10月8日,相隔時間三年之久,且售房款系種類物并非特定物,高某主張出資款等同于婚前個人房屋售賣款,證據不足,不能成立。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該商鋪產權登記時間為2012年11月1日,高某與韓英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高某出資購房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高某、韓英共同共有。

通常來說,有以下幾種方式明晰財產性質。一、單獨開立賬戶存放售房款項,避免該筆款項與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二、簽訂夫妻婚內財產協議,對財產性質進行約定和區分。三、留存出售個人婚前房產到購買婚后房產這一過程所涉及的所有憑證,以證明購買新房產的款項全部來源于售賣婚前個人房產所得。當然,不可能兩套房產的價格正好完全相同,若有添補的價款,還需證明所添款項也源于個人財產。

第二種情況則是售房款無法覆蓋購房款,需要另行籌措資金。此時就需要區分資金的來源,如果籌措的資金仍然是來源于個人財產,那實際上是與第一種情況一樣,該房產仍然是個人財產。

但如果存在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的情況,情況就會相對復雜,有部分法院認為該房產系婚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會將房產直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只是會結合購房款來源、婚姻存續時間等因素綜合判定雙方所得份額,但在分割時并不會將一方使用個人財產的出資款單獨列為其個人份額進行分割。

也有一部分法院觀點認為一方使用個人財產的出資款應當單獨作為個人份額進行分割,需要將夫妻共同出資部分和個人出資部分進行區分。

例如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楊某乙訴楊某甲離婚后財產糾紛案【編號2023-16-2-015-001】法院認為:根據本案收錄的證據,可以認定購買涉案房屋的購房款中有200000元系楊某甲處分個人婚前財產支付的事實。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部分,離婚時該部分財產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于個人。一審判決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將該房屋判歸楊某甲所有,由楊某甲在扣除其個人財產200000元占購房款的比例以及對應的增值部分后補償楊某乙一半價款的判決結果正確。二審判決在未對楊某甲以個人財產支付購房款的事實進行查明的情況下,即徑行改判屬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成立。

總的來說,無論是哪種情況,賣房一方要想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權益,要細致留存好所有相關憑證,確保所有的錢都是由自己經手,并且沒有和任何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混同。最好是單獨設立一個沒有任何存款的賬戶用來收取售房款和出資購房款。當然,要想避免產生爭議,最簡要的方式還是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白紙黑字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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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你見過這么狠的判決嗎?婚前房產贈妻后被提離婚,男方成功追回100%房產且不用補償,女方啥也沒落著! http://www.difomnm.cn/?p=14618 Mon, 09 Jun 2025 08:11:29 +0000 http://www.difomnm.cn/?p=14618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最近一則夫妻間撤銷房產贈與的案例判決印證了我們之前討論過的趨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5條出臺后,離婚訴訟中,無論房產贈與是否過戶,法院都可綜合考量婚姻狀況重新判定歸屬和補償。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雖發生在新規施行前,但其判決思路與新規精神高度一致。

與我們前文所述案例不同的是,這則案例判決力度更大,結果更狠。本案男方在婚后將其婚前個人房產贈與女方并完成過戶,然而僅僅一年后,女方即起訴離婚。男方并未在離婚案中糾纏房產,而是另案提起贈與合同糾紛,主張該贈與隱含“維系婚姻至百年”的義務,女方離婚即違約,要求撤銷贈與。法院不僅支持了男方的撤銷請求,更關鍵的是未判決男方給予女方任何經濟補償,這與先前討論的即使撤銷贈與也常需補償的案例形成強烈反差。

為什么這個案子判決這么狠?關鍵在于男方的訴訟策略和法院對贈與性質的認定。男方沒有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分割房產,而是單獨提起了贈與合同糾紛。這就跳出了離婚訴訟中常有的“照顧受贈方權益”“考慮婚姻貢獻”等綜合衡量的框架,更聚焦于合同法本身的贈與撤銷規則。

法院的核心觀點在于,雖然《贈與合同》里沒有明確規定贈與義務,但結合雙方實際情況——該房產系男方唯一高價婚前財產,而且是其父母出資買的婚房,男方自己收入也不高。在這種情形下,男方把唯一的婚房無償送給女方,按照社會常理和一般人的理解,這背后必然隱含著“希望婚姻穩定長久”的目的。法院可以據此推定,這種基于夫妻關系的重大財產贈與,本身就附帶了維系婚姻的義務。女方接受贈與后不久就起訴離婚的行為,被視為沒有履行法院所推定的義務,也就滿足了《民法典》里關于撤銷“附義務贈與”的條件。

這個判決的參考價值在于:第一,它再次確認了,即使贈與合同里沒有明確約定贈與條件,法院也可以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來推定該贈與是附帶某種義務的。第二,它體現了在特定情形下,如贈與方經濟條件一般,贈與財產價值巨大且與婚姻緊密相關,受贈方得到贈與后卻想要迅速脫離婚姻的,即使雙方仍處于婚姻存續期,法院也可能會支持完全撤銷贈與,讓財產恢復到原始狀態,無需額外補償。

這則案例無疑再次給那些意圖通過在婚姻中獲得財產后迅速離婚的人敲響了警鐘,同時也預示了后來司法解釋(二)第5條所強調的原則:在婚姻家事領域,涉及重大財產的約定或贈與,不能脫離婚姻關系的本質和雙方的實際狀況,形式上的約定和過戶登記,不再是絕對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此案發生在司法解釋(二)第5條施行之后,判決的關鍵區別在于補償問題。新規下,雖然男方極可能基于婚姻存續時間短且無過錯拿回房子,但本案中完全撤銷且無需任何補償的判決可能難以再現,法院判決拿回房產的同時必然涉及是否給予補償的考量。即使補償金額很低,甚至可能是象征性的,但完全不補償的判決將極為罕見。這體現了法規在否定惡意獲取財產與平衡雙方利益之間的新調整。

 

案情簡介;

涉案房屋系李小帥婚前購買并登記在其個人名下,屬于李小帥的婚前個人財產。2020年12月24日,李小帥、孫小美登記結婚。

2022年10月28日,李小帥與孫小美簽訂《贈與合同》,約定李小帥自愿將涉案房產贈與孫小美個人所有,該合同在雙方辦理不動產登記變更后不可撤銷。同日,李小帥、孫小美共同出具夫妻更名申請并完成房屋所有權變更,約定涉案房屋所有權歸孫小美一人單獨所有,今后有權單獨處置該房產。

2023年11月15日,孫小美提起離婚訴訟。2023年11月29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主張雙方因性格差異較大,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婚姻關系已無法維系,但未提交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有效證據。……不準原告孫小美與被告李小帥離婚”。據此,直至本案訴訟時雙方仍處于婚姻存續期。

隨后,李小帥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其向孫小美贈與房屋的行為,要求孫小美將涉案房屋返還并配合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至李小帥名下。

 

一審法院觀點;

本案中,李小帥與孫小美簽訂《贈與合同》將涉案房屋贈與孫小美,并將涉案房屋過戶登記到孫小美名下,是基于雙方之間的夫妻關系,按照一般善意人的通常理解,李小帥的該贈與行為包含了促進雙方夫妻關系和諧,維系雙方的婚姻家庭關系直至百年的目的,應認定李小帥將涉案房屋贈與孫小美系附義務的贈與。孫小美在接受涉案房屋贈與后,其與李小帥的夫妻關系沒有好轉,孫小美于此后不久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說明李小帥將涉案房屋贈與孫小美的目的未達到,孫小美未履行維系雙方婚姻關系等附隨義務。雙方在《贈與合同》中約定“甲方贈與乙方房產,本合同在雙方辦理不動產登記變更后不可撤銷”,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之規定,對該約定應理解為在涉案房屋變更登記到孫小美名下后李小帥便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本案中李小帥并未明確表示放棄其法定撤銷權,故該約定不能對抗李小帥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享有的法定撤銷權。

2023年11月23日李小帥收到孫小美的離婚訴訟民事起訴狀,自該日起李小帥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至2024年4月8日李小帥在山東訴訟服務平臺申請立案之日,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行使撤銷權的期限。

綜上,李小帥主張撤銷其向孫小美贈與涉案房屋的行為,并請求孫小美將涉案房屋予以返還并配合其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觀點;

本院審查認為,本案基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特殊情形,在堅持法理的基礎上,更應從贈與人贈與的目的、雙方婚姻狀況等方面,綜合考量贈與是否系贈與人基于一定條件作出的意思表示。

雙方于2020年12月24日登記結婚,案涉房登記,與上訴人陳述的婚前就在親朋好友面前提到要將涉案房產贈與給上訴人,登記結婚之后雙方就完成了贈與的事實并不一致;案涉房產系被上訴人父母出資為其購買的結婚用房,價值一百余萬元,也是被上訴人名下唯一的住房,其本人的月收入也僅幾千元;被上訴人在自身經濟條件并不寬裕,名下亦無其他房產的情況下,如不是基于維護婚姻穩定、增進夫妻感情和維系家庭和睦的目的,并取得上訴人的同意,沒有理由將父母出資為其購買的婚房無償贈與上訴人;如雙方沒有就此進行約定,這種贈與行為便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情理;被上訴人陳述的“為了家庭和睦并過上正常夫妻生活,遂答應被告的要求,但明確提出今后要‘相互扶持、維系好婚姻家庭關系、過正常人的日子’等條件,被告同意”更具有合理性。一審法院據此判決撤銷贈與合同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孫小美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案例索引:(2024)魯07民終8764號,以上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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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改判!小三受贈的錢應當返還原配而不是出軌丈夫 http://www.difomnm.cn/?p=14599 Fri, 06 Jun 2025 08:27:40 +0000 http://www.difomnm.cn/?p=14599 2025年3月21日的時候,蔡律師曾經給大家分享過一個案例,——原配要求返還丈夫贈與小三款項,錢最后卻進了出軌丈夫的口袋。

該案案情十分簡單,就是丈夫與第三者保持不正當曖昧關系并贈與第三者款項,原配起訴后法院認定贈與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第三者應當返還受贈款項,但最終結果卻是判決將款項返還與出軌丈夫。

這樣的判決相當于是讓出軌丈夫成為了“情偷了,錢還能拿回來”的實際受益者。原配妻子面對這樣的判決自然是不服提起上訴,并繼續委托蔡律師團隊林俊鋒律師代理。

該案中還有一個細節,就是男方和第三者從始至終都否認雙方存在曖昧關系,并且男方始終是堅定的站在第三者一方,不僅始終否定雙方是不正當關系,對于贈與第三者的款項更是全部辯稱是生意往來而非贈與款。

對于此類告“第三者”的案件,蔡律師團隊亦經辦多起,一般來說男方出于臉面大都不會出庭應訴,像本案這種完全站到第三者立場去歪曲事實實踐中是極其少見的,給原配造成巨大傷害。

二審過程中,林俊鋒律師也是抓住了這一細節問題,向二審法院提出兩個觀點:

1、從本案整個訴訟過程來看,男方與第三者已經串通一氣,兩者訴訟利益已經高度統一,如果繼續將款項返還男方,男方完全有可能直接放棄向第三者追討,屆時原配實際上無法追回任何款項。

2、按照原審的邏輯,今后只要出軌一方與第三者串通,那原配將無法追回任何夫妻共同財產,畢竟第三者將款項返還出軌一方后,出軌一方完全可以再次將款項擅自贈與第三者,而此時原配如果要主張權利,又需要再次提起訴訟,如此原配將會陷入無窮無盡的訴訟。

最終二審法院也是采納林俊鋒律師觀點,二審法院認為“關于返還的對象。贈與行為被確認無效后,財產權益應當回歸至該處分行為發生前的原始狀態,陳某(男方)并未要求張某(第三者)返還贈與款項,且在一、二審期間均主張其與張某之間并無贈與事實,可見其意思表示仍具有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現實風險,考慮到本案原告僅為林某(原配),陳某并非原告,一審判決張某向陳某返還贈與財產,不利于林某實際取回共同財產,應認定張某向林某返還財產為宜”

從說理也可以看出,二審法院實際上也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行為無效后,財產應該回歸至初始狀態,但最終卻沒有機械適用法條,而是考慮到男方的行為有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風險,最終從更好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認定第三者應將款項返還原配。在此也必須給二審的經辦法官點一個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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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贈車反悔遭情人索討違約金40萬,出軌男為保錢當庭自曝已婚,靠妻子”不知情聲明”二審翻盤 http://www.difomnm.cn/?p=14590 Wed, 04 Jun 2025 08:57:30 +0000 http://www.difomnm.cn/?p=14590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當出軌男簽下那份標注著不可撤銷的50萬豪車贈與協議時,他滿心盤算的是用金錢維系與婚外情人的關系,妻子財產權益從未出現在他的考量中。

直到他遲遲未予兌現,情人持協議將其訴至法庭索要40萬違約金時,這位男士仿佛才驟然想起自己的已婚身份。他為守住錢財不惜在二審中自曝自己對情人隱婚,痛斥出軌沒有道德底線,該協議違反公序良俗,據理力爭“保護”夫妻共同財產,甚至不惜拉出原配聲明其對自己的出軌行為不知情,仿佛自己始終是維護與原配婚姻的忠誠衛士,這番操作將極端自私演繹得淋漓盡致。

一審由于男方未出庭,法院認定贈與協議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協議有效,男方應支付女方違約金。二審由于男方的自證已婚及其原配的不知情聲明,法院認定該協議因侵犯了原配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且有違社會公序良俗而無效。

一二審判決其實都很常規,關鍵就在于一審法院未審查男方的婚姻狀態。實際可能男方本以為一審法院會核實自己已婚,進而判決協議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自己能穩贏官司才坦然未出庭。一審法院估計也沒想到還有這層狗血關系,直接按一般贈與合同糾紛處理了,男方二審才不得不當庭自曝,故也才有改判之機。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七條明確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行為定性為違背公序良俗,另一方可以主張無效。該條規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家庭倫理與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無過錯方的財產權。在本案中,出軌男恰恰是婚姻的破壞者,他卻成功利用該條法規保全了40萬。他從未真心維護原配利益,僅在個人財產受威脅時,才慌忙想起夫妻共同財產這塊法律盾牌。更具諷刺意味的是,原配的“不知情聲明”,客觀上卻保全了丈夫曾試圖贈與情人的錢財。

法律因保護無過錯方而否定協議,但本案最終獲益者卻是背叛婚姻的過錯方,情也偷了,錢也守住了。男方的抗辯策略雖取得勝訴結果,該份判決書也永久記錄了他的不堪:贈與情人時肆意踐踏婚姻,履行贈與時又高呼婚姻神圣,法律或許能允許他通過原配的手保住錢財,但信任崩壞的代價,遠非四十萬能贖。

 

案情簡介:

被告張大強與案外人范女士于2021年10月26日登記結婚,雙方的婚姻關系持續至今。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張大強同時與原告葛小美在2022年8月左右至2024年5月左右期間存在戀愛關系。

2024年1月30日,張大強與被葛小美基于戀愛關系簽訂《無償贈與協議》,約定張大強自愿出資無償贈與葛小美沃爾沃汽車一輛(價值50萬元人民幣),贈予不附帶任何條件,張大強如違反本協議約定,以相當于該汽車總價款的80%向葛小美支付違約金。

葛小美稱該協議系被告張大強和其談戀愛期間與案外人范女士保持不正當關系,張大強為求葛小美原諒而承諾贈與其汽車一輛,并寫下案涉協議,自己與張大強戀愛期間不知道其是已婚狀態。

后張大強未履行該贈與協議,故葛小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大強支付違約金400000元。

張大強辯稱該協議是隱瞞妻子所簽,屬于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同時該協議應因危害其婚姻關系,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一審法院觀點: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案涉贈與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違背公序良俗,故原、被告之間形成合法有效的贈與合同法律關系,該贈與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原、被告在贈與協議中約定若被告違反協議約定,則以相當于該汽車總價款的80%向原告支付違約金。本案中,被告未按協議約定向原告交付車輛,因此,原告有權基于協議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400000元的請求,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辯稱贈與協議附結婚條件,但其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二審煙臺中院觀點: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大強與案外人范女士于2021年10月26日登記結婚,雙方的婚姻關系持續至今。2024年1月30日,上訴人張大強與被上訴人葛小美基于戀愛關系簽訂《無償贈與協議》,后上訴人張大強未履行該贈與協議,系客觀事實。被上訴人葛小美自認其與上訴人張大強在2022年8月左右至2024年5月左右期間存在戀愛關系,因上訴人張大強欲向被上訴人葛小美無償贈與400000元的協議發生在上訴人張大強與案外人范女士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審中案外人范女士明確表示其不知情且不認可,上訴人張大強的無償贈與行為侵犯了案外人范女士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并且有違社會公序良俗,該贈與協議應為無效。一審法院認定涉案贈與協議有效,明顯不當。即使本案上訴人無權主張協議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之規定,上訴人在協議約定給付之前可依法行使任意撤銷權,現上訴人不同意繼續履行協議,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400000元不妥,應予糾正。

 

案例索引:(2025)魯06民終7號,以上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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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以“孩子不知生父是誰,只認繼父”為由反對探視能成立嗎? http://www.difomnm.cn/?p=14567 Fri, 30 May 2025 02:36:11 +0000 http://www.difomnm.cn/?p=14567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男方離婚十年才想到探望孩子,作為父親顯然失責。女方所述“孩子不知道生父是誰,把繼父當生父”完全有可能是客觀事實,畢竟男方只在孩子1歲時有過陪伴,孩子怎么可能會認識呢。但這種說法在法律上顯然無法成立,因為探視權是父親享有的法定權利。

不過本案子女已經年滿十二周歲,法院在判決時其實也應該考慮孩子個人意愿。雖然法律賦予父親有探視孩子的權利,但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才是法律最優先保護的。如果孩子不愿意接受探視且認為父親探視會影響其日常生活。那基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原則,法院同樣有可能不會支持探視。不過如果女方一定要讓孩子出面,這樣直接將孩子推向親生父親的對立面,可能也會給孩子造成一定心理負擔,對孩子健康成長也同樣不利。

案情簡介:

2015年,小帥與小美調解離婚,約定2歲的兒子小明由小美撫養并自愿承擔撫養費。小美再婚后攜小明組建新家庭。小帥定居外地,在小明出生及1歲時有過陪護與探望,離婚后就再未支付過撫養費且長期失聯,2022年小帥要求探視被小美拒絕。2025年,小帥遂訴至法院主張探望權,要求每周探視及寒暑假共同生活。小美稱小帥離婚后未履行撫養義務且未探視,構成遺棄;小明現隨其再婚家庭生活,視繼父為生父,不知道小帥存在,強制接觸將造成心理沖擊。小帥則稱離婚后一直無法聯系上小美,只能通過聯系小美的家人了解孩子的情況,并表示過曾多次要求探視,但被小美拒絕。

法院觀點:

依據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雙方離婚后,小帥作為不直接撫養婚生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小明的權利,小美有協助的義務。小美所述其現任丈夫視小明為己出,小明一直視繼父為親生父親,現家庭融洽,小明生活美滿,也是法院所期待看到的結果。小美擔心小帥的探望會破壞這種關系,雖情感上可以理解,但小美應明白父母子女的親緣關系是不可人為阻斷的,不讓兒子知曉親生父親的做法并不必然有利于孩子的身心發展。隨著孩子的成長,知曉真相后可能會對自己的父母產生誤解,反而不利于未成年人正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形成。小美所述關于小帥未支付撫養費問題,因離婚時明確約定撫養費由小美承擔,故不構成遺棄,亦非中止探望權事由。

法院認為,孩子的健康成長有賴于父母雙方基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共識,相互配合,相互尊重,努力減少因大人分歧給孩子造成的傷害。從孩子未來的教育、生活等方面出發,多一份愛多一份保障,現小帥明確表示要求探視的意愿,且無法定阻止事由,法院綜合小明生活環境、學習情況,考慮到其對生父小帥仍為陌生,需給予其一定接受時間,對其要求探視的主張予以支持,對小帥要求長時間將小明帶離居住地進行探視的方式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小帥自2025年7月起于每月的第一個周日在小明居住地(或雙方協商的其他地點)探望一次,小美應予配合。

索引案例:湖南高院公眾號?離婚后要求探視孩子,對方以孩子不知生父是誰為由反對探視,法院這份判決給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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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師評析:帶孫20年,索要“帶孫費”39萬,法院能支持嗎? http://www.difomnm.cn/?p=14552 Wed, 28 May 2025 07:57:53 +0000 http://www.difomnm.cn/?p=14552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關于“帶孫費”,雖然本案中法院認為照顧外孫女的行為是基于血脈親緣關系而形成的幫扶,承載著情感寄托和責任傳承是“有因”,以不構成無因管理駁回原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不過實踐中亦有支持“帶孫費”的案例,支持觀點認為,隔代撫養不是法定義務,(外)祖父母對孫輩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基于公平原則,(外)祖父母有權主張支出的合理費用或補償相應損失。不過此類案例一般針對的是父母逃避撫養義務,將孩子丟下交給(外)祖父母撫養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外)祖父母本就與子女簽訂協議約定相應的勞務費用,那自然也需要支付相應的“帶孫費”。

案情簡介:

小靜與小黃戀愛結婚后,分別于2002年、2010年生育二女。期間,小靜母親老劉與女兒、女婿共同生活,負責照顧孩子。2019年,小靜、小黃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兩個孩子均由小黃撫養,小靜不支付撫養費。然而,為了方便孩子讀書,二人離婚后,小女兒一段時間隨小靜生活,一段時間隨小黃生活。在小女兒跟隨小靜生活期間,小黃給付了生活、教育等費用共計4萬余元。2024年,老劉以無因管理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小黃、小靜支付2002年至2022年期間照料兩名孫女的勞務費39萬余元。

法院觀點: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者提供服務的行為,而家庭互助不適用無因管理。在本案中,老劉作為外婆,在女兒和女婿仍具備撫養能力時,雖沒有法定撫養義務,但其照顧外孫女的行為是基于血脈親緣關系而形成的幫扶,承載著情感寄托和責任傳承,是“有因”而非“無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老劉對女兒、女婿的幫助行為,屬家庭成員之間基于自然親情而產生的代際間的互相幫助、扶持,有利于家庭文明建設,符合法律規定,為社會倫理所認可,與公序良俗相符合,亦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如果將長輩對晚輩的日常照顧簡單歸于勞務交易,家庭成員的關系割裂化、契約化、機械化,既違背公序良俗,又有悖于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據此,依法駁回原告老劉的訴訟請求。

索引案例:湖北高院公眾號?老人帶孫索要39萬“帶孫費”,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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