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結婚后男方的一句“生了孩子就送你半套房”,是甜蜜承諾還是空頭支票?一對夫妻白紙黑字簽下協議:只要生下孩子,丈夫就將自己名下房產的一半產權贈與妻子。妻子信以為真,歷經艱辛誕下女兒。誰想婚姻走到盡頭,曾經的大餅成了泡影。丈夫翻臉不認賬,反稱這份協議把生育當作換房的籌碼,傷風敗俗理應屬無效。
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終判決男方必須履行協議,把一半產權過戶給前妻。根據民法典第658條,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任意撤銷權,本案即是如此。法院的核心觀點很明確:這份協議只是丈夫在妻子自愿生育后,自愿給予財產補償的一種約定,并沒有強制女方生育,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贈與帶有強烈的道德義務性質,男方不能隨意反悔,尤其在條件已成就即女方已生育之后。
同時,該協議不因雙方已離婚而無效。協議的核心目的是對妻子生育的補償。孩子出生了,條件即已成就,不會因為離婚而改變。若允許丈夫以離婚為由逃避履行,不僅有違誠信,更是對妻子生育貢獻的漠視,不利于受贈人及婦女權益的保護。
蔡律師在此提醒各位,先前我們所討論的案例多為夫妻間的一般贈與糾紛,通常情況下法院能夠支持贈與方撤銷贈與。但本案贈與合同內含“生育”這一特殊條件,以生育子女為條件的贈與合同,涉及生育權、婦女權益保障等多個方面,系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享有任意撤銷權。在未限制生育權或其他人身權利時,不違反公序良俗,合同有效。在條件成就后,即使婚姻關系解除,合同仍然生效。
案情簡介:
2016年9月27日,張林、李麗登記結婚。
2016年12月2日,張林、李麗簽訂《協議書》,其中載明:女方一旦為男方產下子女,男方同意將系爭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證)上添加女方為共同權利人,并將系爭房屋50%所有權贈予女方。
2017年8月5日,張林、李麗之女出生。
2019年8月29日,二人通過訴訟離婚。
2022年1月,李麗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被告履行2016年12月2日簽訂的贈與李麗房產的《協議書》,將系爭房屋50%產權份額過戶到原告名下。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關于原告訴請所依據的雙方于2016年12月2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的效力。被告認為生育是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將生育作為合同對價,雙方所簽《協議書》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但本案所涉《協議書》第2條并未對雙方的生育權進行限制,也未強制雙方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亦未對雙方的其他人身權利進行限制,本質系在雙方生育子女的前提下,張林自愿履行贈與義務。因此,該《協議書》第2條約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
……關于張林有無任意撤銷權。首先,《協議書》第2條的內容系張林自愿在李麗生育子女后將系爭房屋50%的產權份額贈與給李麗?,F雙方之女已出生,張林理應按約履行贈與承諾。其次,協議書第2條載明的“女方一旦為男方產下子女”,涉及女方所生子女與男方的特殊身份關系問題,故該條款不應適用法律關于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相關規定。再者,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種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規范,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恪守承諾。因此,張林不享有任意撤銷權。綜上,張林應恪守約定,將系爭房屋50%的產權份額過戶至李麗名下,第三人對前述過戶行為應予以協助。
案例索引:(2022)滬0106民初2188號,以上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