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爭議款項分為兩種性質,一類是男方支付的彩禮,另一類則是男方轉賬給女方的個人收入。對于彩禮的返還數額,現行司法解釋已經進行詳細規定,法院基本都是綜合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金額。
但對于在此期間給對方轉賬的收入,現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本案法院最終轉賬金額及生活時間、當地生活標準酌定女方返還接近一半的數額,大概也有參照婚后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享有一半份額的分割規則。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女方辯稱該款已用于共同生活期間的日常開銷,但由于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法院沒有采納。此處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就體現出了夫妻關系和同居關系的重大區別。如果本案雙方是夫妻關系,那正常而言女方并不需要證明這些金額的具體用途,而是需要男方舉證證明女方名下有哪些夫妻共同財產可供分割。如果男方無法證明,則是由男方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如果雙方是同居關系,在收取對方的收入時,最好是要留好相應的開銷憑證,否則雙方一旦分手就會陷入被動。
案情簡介:
原告孫康平與被告趙梅經人介紹相識。后原告孫康平與被告趙梅于2023年6月22日訂婚,2023年8月13日依習俗舉行婚禮,后開始同居生活。訂婚及舉行結婚儀式期間,原告給付被告訪親錢10001元、三金折款30000元、彩禮260000元、離娘錢20000元。除此外,共同生活期間,原告每月將其收入轉給原告90000余元。2025年2月24日,被告離開原告家生活。被告的陪嫁物為紅色凳子兩個,八匹馬十字繡一個以及福字十字繡兩個。
法院觀點:
本案原告孫康平與被告趙梅訂婚并共同生活,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訂婚過程中,原告給付被告彩禮數額較大,應當予以返還。對于彩禮范疇,依據彩禮的意圖性,除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無條件贈與的物品及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其他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金錢給付,應當認定為彩禮。故本案原告主張被告返還的彩禮款應包括訪親錢10001元,彩禮260000元,離娘錢20000元,三金折款30000元,其他給付均系雙方往來間的相互贈予,不屬于返還彩禮的范疇。本案中,結合彩禮給付的數額、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綜合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等事實,本院酌定被告還應返還原告婚約財產為128000元。對被告辯稱未有離娘錢,經查,被告的聊天記錄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能夠證實該20000元的離娘錢,故對該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原告99586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辯稱該款已用于共同生活期間的日常開銷但被告并未提交證據予以印證,經查,在原被告共同生活的不到兩年的時間期間,原告將其收入轉給被告共計90000余元,其中應有部分合理消費,剩余部分款應視情況予以返還,綜合考慮轉賬金額及生活時間、當地生活標準,本院酌定被告應返還45000元為宜。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3000元,被告認可該借款,故該13000元依法應當予以償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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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案例:(2025)豫1324民初2156號民事判決,以上涉及名字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