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答應別人,只要對方生了孩子或者打胎,你就給她錢或者房子作為補償。在對方履約后,你又反悔不想給補償了,能行嗎?
蔡律師先前分享的案例多為一般情況下的贈與,在沒真正交付之前,法律上通常是允許贈與人反悔的,這就是民法典第658條規定的任意撤銷權。又根據今年施行的《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5條,夫妻間的房產贈與即使已經過戶,離婚時法院仍可綜合婚后情況重新判定歸屬。但是,如果你答應給的贈與,是以他人身體權益處分作為條件的,情況就完全不同了!我們之前講過的兩個案例就說明了這一點。
福州案中,原配擬訂協議要求第三者終止身孕并承諾補償。在第三者依約墮胎拿款后,原配夫妻離婚并訴請返還。該協議本質是對第三者終止妊娠的身體處分補償,若支持反悔,無異于縱容以金錢誘導墮胎再索回的不誠信行為,不利于女性身體權益保護。據此,法院沒有支持原配主張。
同樣的裁判邏輯也體現在上海案中。丈夫書面承諾生娃即贈半套房,妻子生育二人離婚后卻仍未履約。法院認為“本案所涉《協議書》并未對雙方的生育權進行限制,也未強制雙方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亦未對雙方的其他人身權利進行限制,本質系在雙方生育子女的前提下,贈與方自愿履行贈與義務。因此,該《協議書》第2條約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協議書第2條載明的‘女方一旦為男方產下子女’,涉及女方所生子女與男方的特殊身份關系問題,故該條款不應適用法律關于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相關規定。再者,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種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規范,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恪守承諾。因此,贈與人不享有任意撤銷權。”
雖然以上案例發生在《婚姻家庭編解釋二》出臺之前,但它們所體現的裁判規則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法院在面對這類特殊協議時,會著重保護已經實際發生的、無法挽回的身體代價。核心觀點在于,生育或墮胎這類身體處分行為一旦實施,對當事人身體健康及生活影響是永久且無法撤銷的。如果允許承諾方在對方基于信任并付出這種不可挽回的代價后,輕易地推翻自己的補償承諾,不僅對付出代價的一方極不公平,也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當然,這種保護的前提是協議不違反公序良俗,基于雙方自愿,不存在強迫的情況。
據此裁判邏輯,如果你是那個被承諾給補償的人,而且已經進行了身體處分,但對方事后反悔的,你很有機會通過打官司贏回來,要求對方必須履約。這時候,你手里的書面協議、醫院證明等能證明你已經履約的證據就非常關鍵。但是必須要認識到,身體權益是無價的,這類決策必須完全基于你個人的健康考量和真實意愿,財產補償絕不應該成為你做出身體決策的主要動機或交換條件。
如果你是做出補償承諾的一方,在簽這種協議前一定要想清楚后果。一旦對方真的按約定完成了,你再想反悔,法院支持你的可能性非常非常低。合同的效力不會因外部關系的變化如雙方已離婚而改變。前面提到的可以反悔,或者離婚時房子可以重新分割的規則,在這種涉及身體付出的情況下,法院很可能會認定該類贈與合同具有強烈的道德性質而不適用任意撤銷權。因此在做出此類承諾前,必須深刻理解其法律約束力,需承擔其不可撤銷的后果。
蔡律師在此鄭重說明,這絕非暗示或鼓勵各位將身體權益作為獲取財產的途徑,而是提醒大家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誠信原則的堅守和對身體權益及婦女權益的保護。
案例索引:
1.福州中院案例:(2021)閩01民終1227號
公眾號文章:小三懷孕八個月,妻讓丈夫向小三承諾墮胎即給83萬元,事后卻反悔要求小三退還一半,你猜法院怎么判?——福州中院案例
2.靜安法院案例:(2022)滬0106民初2188號